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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基于HACCP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程序规则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CNAB对从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活动,特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CNAB对申请从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评 审及其后的监督管理。 本文件在CNAB-AR01的基础上编制,在本文件中有明确说明的以本文件的要求为准。 2.引用文件 CNAB-AC11:2002《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CNAB-AC12:2002《<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CNAB-AC11:2002附件3《认证机构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CNAB-AR01:2002《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 3 认可程序 3.1 认可申请 3.1.1 申请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CNAB-AC11、CNAB-AC12及CNAB-AC11附件3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了质量管理 体系,并形成文件; 2) 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了至少2个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 目的完整的认证过程; 3) 具有3名HACCP审核员,在其实施认证的每个中类中至少具有2名相应专业审核能力 的HACCP审核员(其中一名为HACCP专职审核员)。 3.1.2 认证机构在提交的认可申请附件中,应包括: 1)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设立认证机构批准书,其批准业务范围中应包括基于HACCP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应与国家认监 委批准书上的机构名称相一致; 3)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应有适用于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特征; 4)认证机构近期已受理的拟作为认可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项目名单(在其拟申请的 认可业务范围中,每个中类至少有一个项目)。 3.2 认可业务范围 CNAB在受理认证机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认可申请时,按CNAB- AC11附件3《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中给出的业务范围分类的 中类进行,并按该分类作出业务范围的认可决定。 3.3 认可评审 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1)对有分支机构的认证机构,需要对有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的每 个分支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必要时增加文件审查),并且对认证机构的总 部和所有分支机构的评审结果整体评定后作出评审结论。 2)评审每个中类中的至少1个小类按照经认可的认证程序实施的审核能力,包括对同 一认证项目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现场见证评审。 3)评审过程中应确认认证机构具有对申请或获得HACCP认证的组织的生产和(或)加 工、过程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进行验证的能力 3.4 认可决定 3.4.1在认可证书上注明的认证机构地址应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文件的地址(住所)相一 致。 3.4.2 在CNAB完成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和作出认可决定之前,认证机构不能颁发带有CNAB 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5 扩大认可业务范围 3.5.1 认证机构在获得CNAB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证书后,可申请扩 大认可业务范围。CNAB对扩大认可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见证评审,必要时需 要现场评审,也可以结合监督评审或复评进行。 3.5.2 对扩大的每个中类中的至少1个小类按照经认可的认证程序实施的审核能力进行见证 评审。 3.6 监督与复评 3.6.1 认可监督评审按照CNAB-AR01和本文件3.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3.6.2 获得认证的组织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应的认证机构应在获知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及已和(或)拟采取的措施报告CNAB。 CNAB在必要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当认证的有效性受到影响而认证机构又未采取足 够的有效措施时,CNAB将暂停直至撤销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 3.6.3 认证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颁发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名录报 CNAB备案。 3.6.4 认可复评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复评程序按照本文件的3.1、3.3、 3.4的规定进行
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14日
有效期: 2011年05月16日